第 3.1.1 条 洁净厂房位置的选择,应根据下列要求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:
一、 应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,自然环境较好的区域;
二、 应远离铁路、码头、飞机场、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、贮仓、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、振动或噪声干扰的区域。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源时,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,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;
三、 应布置在厂区内环境清洁、人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。
第 3.1.2 条 对于兼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的位置选择,应实际测定周围现有振源的振动影响,并应与精密设备、精密仪器仪表允许环境振动值进行分析比较。
第 3.1.3 条 洁净厂房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有烟囱时,洁净厂房与烟囱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烟囱高度的12倍。
第 3.1.4 条 洁净厂房与交通干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。
第 3.1.5 条 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(可利用交通道路),如有困难时,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。
第 3.1.6 条 洁净厂房周围的道路面层,应选用整体性好、发尘少的材料。
第 3.1.7 条 洁净厂房周围应进行绿化。可铺植草坪、种植对大气含尘浓度不产生有害影响的树木,并形成绿化小区。但不得妨碍消防操作。
引用《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